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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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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包含三個層次內容:

1、通常理解規則。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以一般人的、慣常的理解為準,而不應僅以條款製作人的理解為依據,對某些特殊術語,也應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義的解釋,亦即依據訂約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釋;

2、不利解釋規則。不利解釋規則古已有之,現代各國民法均予以採納,即應作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效力優先規則。非格式條款即個別商議條款,其效力應優先於格式條款,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也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

標籤:格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