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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裁定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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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裁定的有哪些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於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