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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貪污罪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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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貪污罪應具備哪些條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標籤:貪污罪 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