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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犯罪主體有哪些人

經驗1.22W

挪用公款罪中的犯罪主體有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