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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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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與原內資、外資税法界定的固定資產相比,上述條款取消了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這主要是考慮到與現行會計準則上的變化相適應,以便於企業會計和税務上的統一,也考慮到原來固定資產價值2000元以上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實踐上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條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標準,反而容易機械化。

因此目前對於固定資產的界定未作價值上的限制。

標籤:固定資產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