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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可抗辯條款規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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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可抗辯條款規定的意義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從歷史上看,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度過“誠信危機”,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而出現的。18世紀末到19世紀上葉,英國的壽險市場還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即保險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與保證義務的履行。這意味着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時,只要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有違反保證或者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對於保險風險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都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拒絕賠付。因此在當時的英國,保險事故發生後,一旦發現投保人有不如實告知的事項,即使是已經生效數十年的長期保單,保險人也會認定保險合同無效,拒絕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履行賠付義務。

標籤: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