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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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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否合理

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標籤:男方 探視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