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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拒絕探視權是否可以

經驗2.76W

離婚協議拒絕探視權是否可以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此可見,應當分情況來看,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依約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視權。如果是應當配合探視的一方拒絕履行義務,不配合對方行使探視權的,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探視權的執行法院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