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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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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

執行此類債務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的程序離婚,法律文書對債務清償確有錯誤而難以執行的,應中止執行,提請審委會研究對原離婚案件進行再審,重新進行債務負擔的確認。如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離婚,在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人民法院就已對債務案件審結,應當認為法律文書中規定的債務是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或躲債在外時,可以將原為夫妻共有的現為一方佔有、使用的財產進行查封,依法評估拍賣或變賣抵債。2、如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已經“離婚”,並且分割了財產、未能償還債務,或是確定債務由一人償還,但義務人無償還能力,後來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將被告的原配偶列為本案的義務主體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