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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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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明代監察制度隨着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

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明代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户、吏、兵、刑、工六科,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

標籤:監察 明代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