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百科網

位置:首頁 > 經驗 > 

房產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經驗1.8W

房產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婚前財產,繫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配偶是無權請求分割的。但是,如果擁有房產的一方自願分割給配偶的,可以由其決定分割比例。除此之外,如果離婚時另一方經濟特別困難的,擁有房產一方應該從房產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其適當的幫助,給予的具體金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但是,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配偶姓名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