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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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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根據《婚姻法》第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或者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代理人。

標籤: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