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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在離婚中可以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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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在離婚中可以作為證據嗎

手機短信在離婚中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應當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