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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能解除同居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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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能解除同居關係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作出瞭如下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同時第五條第二款又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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