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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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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是:

1、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2、宣告死亡以後,其與配偶納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

3、宣告失蹤以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標籤:宣告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