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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宣告死亡的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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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宣告死亡的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的順序為: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2、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請;

3、符合條件的,法院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