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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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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棄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重要的財產權益之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繼承的遺產行使支配權。因此,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而為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即默示的方式不發生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但是他人主張繼承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如果繼承人本人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繼承人表示過放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但不論以何種形式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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