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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故罪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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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故罪定罪標準

責任事故罪是國家職工或主管人員對於自己的職責採取懈怠態度,違反本職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致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規定:

1、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幹;事故發生後,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於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大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標籤:責任事故 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