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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的材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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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的材料包括哪些

起訴離婚應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持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住房的性質、户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