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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33條34條

經驗2.17W

國家賠償法第33條34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對於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標籤:賠償法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