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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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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居住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是指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法律意義上的“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而《民法典》中規定的居住權就把所有權中的四個權利佔了倆,包含“佔有”和“使用”,獨立成為了一個新型用益物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房屋上設立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的,但設立居住權的雙方可自行約定有償。

標籤: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