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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成為構成強姦罪的主體

經驗3.17W

丈夫能否成為構成強姦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

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力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交的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

但是,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實際已處於不確定之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