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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必須要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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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必須要原件嗎

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加蓋公章的離職證明原件。離職證明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終止的日期、工作崗位、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交員工後:1、建議個人留存證明原件;2、可將原件交相關部門(單位)審查,如需上交,建議上交複印件;3、若確需上交原件,或者離職證明原件丟失,建議請用人單位配合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標籤:原件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