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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範圍

經驗1.17W

如何界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範圍

一、是將“上游犯罪”的範圍限制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國刑法典等等,這也正是設立洗錢罪的初衷,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於這種做法使洗錢罪的範圍過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拋棄;

二、是將“上游犯罪”的範圍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將洗錢罪的範圍限制於搶劫、敲詐或詐騙以及綁架犯罪;

三、是將“上游犯罪”的範圍擴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條規定,任何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財產來源於犯罪的情況下,從事了危害調查財產來源或沒收財產的行為,構成洗錢罪,美國刑法也採此類;

四、是將“上游犯罪”的範圍泛化到所有的違法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將非法獲取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的行為,就構成洗錢罪。根據刑法第191條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的界定採用的是第二種立法例,即“毒品、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活動、走私”四種特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