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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拘留幾天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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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拘留幾天批捕

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在刑事拘留以後的三天之內會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也可以延長1到4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