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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需要具備什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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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需要具備什麼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於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標籤:租賃 合同 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