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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國家的税制結構是什麼

經驗1.58W

發展國家的税制結構是什麼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收入國家實行以商品税指國內貨物、勞務税和關税等為主、所得税和其他税為輔的税制結構。同發達國家的税制結構比較,發展中國家的税制結構更突出國內商品税的地位。這種税制結構的形成是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緊密相聯的,尤其受到發展中國家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後的税收徵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税制結構的比較。任何國家税制結構的形式都伴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演變而變化。 農業社會以土地税或農業税為主要税源;在農業國向工業國發展的過渡時期,則以商品税為主;進入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多以所得税為主。由於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速與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紀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擴大到了52倍。
以1996年世界銀行公佈的1998年世界發展指標的統計數字為例,該年高收入國家人均收入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國家僅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國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則更低,僅為310美元。這種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使低收入國家的課税基礎日趨狹窄,並使得對個人所得的課徵因其財政意義不大而難以位居主導地位。
發展中國家國民教育水平低下,會計和統計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後,使得發展中國家對於商品税具有較大的依賴性。發展中國家由於大多脱胎於封建專制社會,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色彩濃厚,人們的納税意識普遍低下。 同時,發展中國家落後的教育水平,使得税收基礎工作即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納税人自動納税申報制度相當困難。

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選擇在徵管上要求低。具有收入及時等特點的商品課税作為其主體税種,以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雖然一些西方國家在70年代後期進行的税制改革使流轉税的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但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所得税的主體地位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標籤:税制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