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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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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