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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期限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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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期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的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人體損傷、屍體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和前款規定的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