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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打手犯規

經驗2.44W

如何界定打手犯規

防守隊員的犯規: 一、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二、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三、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四、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則視為打手犯規,因為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 這是進攻的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標籤:打手 犯規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