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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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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標籤:探望 中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