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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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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標籤:侮辱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