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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販毒要哪些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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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販毒要哪些證據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標籤:販毒 認定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