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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預告時間規定

經驗2.74W

業績預告時間規定

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一)淨利潤為負值;(二)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實現扭虧為盈。

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7月15日,前三季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10月15日,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1月31日。

業績預告:

每年11月1日至來年1月31日之間,上市公司若複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要對全年業績進行預告。

條件一:預計全年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相比業績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條件二: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經上市公司財務核算或初步審計確認,公司全年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與上年同期相比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規定時間內沒有預告,説明該公司全年業績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會超過50%。

標籤:業績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