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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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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法律規定

規定如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作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標籤:退貨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