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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軍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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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軍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標籤:軍婚 分割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