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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劣產品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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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劣產品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標籤:偽劣產品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