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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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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公司併購的先決條件:

(1)適當謹慎程序;

(2)董事會批准文件;

(3)股東批准文件;

(4)法律要求的審批(國內與海外);

(5)税款清結;

(6)特別合同和許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1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標籤:先決條件 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