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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怎麼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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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怎麼啟動

破產的法定程序:

一、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二、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三、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標籤: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