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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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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動車登記證書

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施行。新辦法規定,新車註冊登記時,除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外,還要增發《機動車登記證書》。這意味着汽車從此也有了自己的”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後辦理轉籍、過户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並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它的實施,有利於簡化擔保抵押、新車免檢、辦牌等手續。如果丟失,需要車主親自補領。由於本市的各車輛管理所之間已經電腦聯網,凡2001年10月1日以後、2002年1月10日之前到車管所辦理了註冊登記的車主,可持行駛證、身份證件到就近的車輛管理所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