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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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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區別

區別:

1、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着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亦稱羅馬法系、法典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是與英美普通法系並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德國、法國、日本等均為大陸民法系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