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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應明確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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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應明確哪些問題

1、債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範圍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一)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借款合同已經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

(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的權利不得轉讓。

(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該條一般是指基於特定債權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債權。

2、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轉讓生效後,受讓債權一方取得從屬於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籤:債權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