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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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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報期限

出口退税申報期限為申報之日起到次年4月30日止。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免抵退税相關申報及消費税免税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消費税免退税申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税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