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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退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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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退還條件

房產税的退還條件是: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急急需人才,持有當地居住證並在當地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已徵收的房地產税退還。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現行的房產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税率為1.2%。

標籤:房產税 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