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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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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

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是24小時。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