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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社會1.19W

妨礙公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範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標籤:公務 立案 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