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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法院怎樣才能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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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法院怎樣才能判離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