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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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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有:1、法律規定在一個家庭內部,各家庭成員間應當和睦友愛,禁止家庭暴力的出現;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調解無效,而且請求離婚原因中包括家庭暴力因素的,應當予以離婚;3、在離婚訴訟中,由於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雙方面臨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獲得損害賠償。前述三種就是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下: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