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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撤回與撤銷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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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撤回與撤銷區別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標籤:要約 撤回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