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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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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

(一)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

第一,在判斷股權轉讓合同主體是否適格時,不能單純判斷股權轉讓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考慮到合同主體中股權轉讓人是否為該轉讓股權的適格所有人。

第二,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過程必然也要經歷要約與承諾的階段。

(二)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終止合同關係為結果。

合同解除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減少交易雙方的損失,使交易雙方恢復到沒有開展交易前的狀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即使是存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現等情況,也要以明確的方式通知交易相對方。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標籤:轉讓 協議 股權